部门 | 材料类别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
交易登记税务 | 登记 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表 | 原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材料,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校对原件 | √ | |||
2.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 | 需盖公章 | |||
3.受托人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 | 校对原件 |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校对原件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校对原件 |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校对原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 | 原件 | √ | |||
不动产转移证明材料 | 买卖合同 | 原件 | √ | |||
其他材料 | 1.国有或集体单位资产上市交易的,需提交批准文件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成交确认书 | 原件 | ○ | |||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一地多房,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 | ||||||
3.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需由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同意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 ||||||
4.需补充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5.地址变更证明的,需提交公安机关证明 | 原件 | ○ | ||||
税务 | 申请核税材料 | 原购房发票或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其他抵扣项目的提供其他合法费用凭证(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不动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如有)。 | 原件 | ○ | 单位纳税人转让(来源为购买) | |
本次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 | 单位纳税人转让 | |||
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合法有效凭证;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按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提供) | 原件 | ○ | 自建单位纳税人二手房转让 | |||
注:1.“√”表示为必须提交的材料;“○”表示为视情况提交的材料。 | ||||||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 ||||||
企业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21-04-0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