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材料清单
(存量房买卖、互换、赠与、遗赠/共有份额变化/企业合并分立/企业法人注销/保障性住房交易/持法律文书转让/其他不动产转让)
部门 | 材料 类别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存量房 买卖 互换赠与遗赠 | 共有份额变化 | 企业合并分立 | 企业法人注销 | 保障性住房交易 | 持法律文书转让 | 其他不动产转让 | |
交易 登记 | 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 | √ | √ | √ | √ | √ | ||
交易 登记 税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身份证明 | 1.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校对原件 | √ | √ | √ | √ | √ | √ | √ | |
委托办理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原件 | ○ | ○ | ○ | ○ | ○ | ○ | ○ | |||
监护人代为办理 | 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校对原件 | 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 ○ | ○ | ○ | ○ | ○ | ○ | ||
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原件 | ○ | ○ | ○ | ||||||||
交易 登记 税务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 | 原件 | √ | √ | √ | √ | √ | √ | √ | ||
交易 登记 税务 | 不动产转移证明材料 | 买卖:买卖合同 互换:互换协议 赠与:赠与合同或赠与及接受赠与公证书 遗赠:遗赠及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验的受遗赠材料 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含存量房买卖、互换、赠与、遗赠,一地多房、在建工程转让、合建返销、作价入股 | √ | √ | √ | |||||
共有份额变化:析产、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份额变更协议书材料 | 析产、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份额变更等情形(夫妻间份额变化除外)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 | ||||||||||
企业法人注销的材料、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清算组或原股东会对不动产处置的决议、资产审计报告书 | 原件 | √ | ||||||||||
房改房交易: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需房改单位盖章同意出售)、房改房上市买卖、缴交“三金”证明书、重新出具房屋平面图和宗地图、房改单位原购房合同(土地出让金缴交到单位基本户的需提交) 补贴住宅交易:“补贴回收款”缴交凭证;补贴出售住宅、集资统建住宅转让会知书;原图件不规范的需重新出具房屋平面图和宗地图 | 原件 | √ |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 | ||||||||||
交易 登记 | 其他 材料1 | 1.国有或集体单位资产上市交易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一地多房、在建工程转让、合建返销的,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 3.属在建工程转让的,需提交原用地批准文件及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4.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需由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同意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需补充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 ○ | ○ | ○ | ○ | ○ | ○ | ||
交易 登记 税务 | 其他 材料2 | 1.地址变更证明的,需提交公安机关证明; 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 | 原件 | ○ | ○ | ○ | ○ | ○ | ○ | ○ | ||
税务 | 申请核税材料 | 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有其他抵扣项目的提供其他合理费用凭证。 | 原件 | √ | ○ | ○ | ○ | ○ | ||||
本次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单位纳税人转让 | ○ | ○ | ○ | ○ | ||||||
不动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 | 原件 | 单位纳税人二手房转让、个人转让非住房 | ○ | ○ | ○ | ○ |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包括户口本、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 | 原件 | 遗赠 | ○ | ○ | ○ | ○ | ||||||
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 | ○ | ○ | ○ | ||||||
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特定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法院文书等)。 | 原件 | 个人无偿赠与特定亲属及抚养(赡养)人 | ○ | ○ | ○ | ○ | ||||||
转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转让方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未婚、结婚、离婚、配偶死亡证明)。 | 原件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 | ○ | ○ | ○ | ○ |
注:1.“√”表示为必须提交的材料;“○”表示为视情况提交的材料;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