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103号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林经歆:
你于2006年7月7日通过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竞得广兴街东六巷一号房产(原址广兴村广兴直路8号全座),根据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8月3日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出让通知书》(汕国土资地【2007】81号),你应于2007年8月18日前补交地价款57154元,但到目前你尚结欠57154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57154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07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273,881.97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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