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77308738X5/2020-00367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2020-03-09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2020-03-09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 档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 倍至7倍的罚款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上2 m³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2 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2m³以上6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6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具有此违行为的,根据法释〔2000〕36号的规定,应移交森林公安处理,只有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以上20m³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5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较轻

毁坏林木5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5 m³以上10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毁坏林木10m³以上20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特别重大

毁坏林木20m³以上的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赔偿损失



6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较轻

毁坏林木3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3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较重

毁坏林木1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项行政许可审批已暂停实施,违法经营加盗伐、滥伐木材的依照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进行处理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9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较轻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3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一般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较重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30亩以上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20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2

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1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5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3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14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较轻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m³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m³元以上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




15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1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2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4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4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16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17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猎获物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一般

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18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19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至4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至6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严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0

20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较轻

倒卖、转让狩猎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一般

伪造狩猎证或倒卖、转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倒卖、转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较轻

倒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或者倒卖、转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倒卖、转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较重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22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按严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较轻

超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超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超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轻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较重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株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5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较重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株以上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6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转让、倒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较轻

转让、倒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较轻

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封山育林标牌、防护林标志和护林防火或其它林业服务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由违法者支付恢复所需费用。


一般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责令改正;

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9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较轻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的

责令改正;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且造成损坏或者违法取得的实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且造成损坏或者违法取得的实物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且造成损坏或者违法取得的实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般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价值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34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较轻

生产、经营种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没收种苗;


一般

生产、经营种苗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种苗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种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35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较轻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6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较轻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7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较轻

经营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营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到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营种子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较轻

经教育后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较轻

设立分支机构1处的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设立分支机构2至3处的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

责令改正;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采集的林木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般

采集的林木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

采集的林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处所采种子价值3倍的罚款


43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种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100公斤以下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处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种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100公斤以上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处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44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接种1种病、虫害在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试验;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接种1种病、虫害在100株到200株的或者接种2种病、虫害在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试验;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接种1种病、虫害在200株到300株的或者接种2种病、虫害在100株到200株的

责令停止试验;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接种1种病、虫害在300株以上的或者接种2种病以上、虫害在2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试验;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

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

并给予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

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并给予警告;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47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1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3公顷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较轻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49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0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2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3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4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内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内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重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内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55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经多次警告教育后不予改正未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6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侵权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能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

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一般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未能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属于累犯,情节较重的;

或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57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轻微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假冒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能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下罚款;或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未能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款;或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人属于累犯的;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下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58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轻,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一般,不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9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较轻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5亩以下或者造林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5亩以上,或者造林 1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0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1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2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且报检或调运的货物未携带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且报检或调运的货物未携带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报检或调运的货物携带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3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纠正;没收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4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货物未带有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般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货物带有检疫性森林病虫害,但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纠正;封存、没收、销毁货物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承担销毁所需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货物带有检疫性森林病虫害,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纠正;封存、没收、销毁货物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承担销毁所需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5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应施植物植物、植物产品包装,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2次以上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有害生物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且植物、植物产品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违规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五)项行为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7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2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2倍的罚款



一般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5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5倍的罚款



68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一般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非法经营额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69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一般

经教育仍不予配合的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执行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0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较轻

引种面积在5亩以下的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引种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引种面积在10亩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1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并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涂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一般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2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7000元以上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按严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食用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食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4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按严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5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没有查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查获实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查获实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查获实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查获实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按严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6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撒销,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已在目的地开始圈地动工的并有建筑物的

责令其限期撒销;

可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已在目的地开始营业且经营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撒销;

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已在目的地开始营业且经营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撒销;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8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较轻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在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9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造成湿地受损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造成湿地受损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造成湿地受损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造成湿地受损面积在20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0

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毁林和破坏森林景观行为的;改建原有坟墓的;违反规定排放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一般

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造成森林景观难以恢复的;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对森林景观破坏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导致树木或植物死亡的;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造成森林景观长期或无法恢复的;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对森林景观破坏严重造成长期或无法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1

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破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景区资源损失价值在3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破坏面积在2亩以上的或者景区资源损失价值在3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但能够恢复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元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无法恢复的

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元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3

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进入市、县级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进入省级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入国家级级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4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在市、县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屡经劝阻不予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6

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采挖花草、树根;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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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于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由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森林公园命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公园因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处分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森林公园因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原批准机关给予撤销森林公园命名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