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规公示〔2014〕11号
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和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康德花园”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公示如下:
一、用地位置:天山南路与练江路交界西北侧
二、用地性质:住宅兼容商业、幼儿园用地(R21/B1、R22)
三、用地总面积:25088.5平方米(37.633亩),其中:
(1)道路面积:8271.3平方米(12.407亩)
(2)实用地面积:16817.2平方米(25.226亩),其中:
①住宅(兼容商业)实用地面积:14477.2平方米(21.716亩)
②幼儿园实用地面积:2340.0平方米(3.510亩)
四、规划指标要求
1、容积率:原方案2.04,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1.0<容积率≤4.5,14477.2㎡<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65147.4㎡(其中:商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15%控制);幼儿园建设规模按不小于6个班控制。
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原方案33.9%,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主楼≤25%、裙楼≤40%,幼儿园≤35%
3、绿地率:调整为住宅≥30%,幼儿园≥30%
4、停车率: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20%,幼儿园≥15%
5、建筑高度: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70米(可按机场净空要求提高),幼儿园≤20米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控制,并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六、规划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主出入口宜安排于西侧或南侧路上。沿天山南路及展宽式交叉口展宽段(含渐变段)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
七、配套设施:项目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一处,可与建筑合建,社区办公用房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应配套自用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收集间、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规模和位置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八、幼儿园用地须独立占地,可根据项目的规划布局需要合理布置,但应确保实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符合要求,不得兼容住宅,并应与项目开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九、住宅套型建筑面积
十、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上述有关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天山南路与练江路交界西北侧(康德花园)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4年1月20日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