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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4-01-21
名称: “康德花园”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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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花园”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公示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

 

  汕规公示〔201411

 

 

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和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康德花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公示如下:

一、用地位置:天山南路与练江路交界西北侧

二、用地性质:住宅兼容商业、幼儿园用地(R21/B1R22)

三、用地总面积:25088.5平方米(37.633亩),其中:

    1)道路面积:8271.3平方米(12.407亩)

2)实用地面积:16817.2平方米(25.226亩),其中:

住宅(兼容商业)实用地面积:14477.2平方米(21.716亩)

幼儿园实用地面积:2340.0平方米(3.510亩)

四、规划指标要求

1、容积率:原方案2.04,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1.0<容积率≤4.514477.2<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65147.4(其中:商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15%控制);幼儿园建设规模按不小于6个班控制。

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原方案33.9%,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主楼25%、裙楼40%,幼儿园35%

3、绿地率:调整为住宅30%,幼儿园30%

4、停车率: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20%,幼儿园15%

5、建筑高度:调整为住宅(兼容商业)70米(可按机场净空要求提高),幼儿园20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控制,并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六、规划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主出入口宜安排于西侧或南侧路上。沿天山南路及展宽式交叉口展宽段(含渐变段)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 50 (自外缘石曲线末端起)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项目各类管线可接周边市政管线。

七、配套设施:项目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一处,可与建筑合建,社区办公用房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应配套自用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收集间、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规模和位置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八、幼儿园用地须独立占地,可根据项目的规划布局需要合理布置,但应确保实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符合要求,不得兼容住宅,并应与项目开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九、住宅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汕府办会函〔20121407号)执行。

十、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上述有关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天山南路与练江路交界西北侧(康德花园)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4120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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