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规公示〔2010〕40号
近日,本局收到市政府有关市长平地产有限公司位于39街区用地变更规划用地容积率的相关文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用地位置:39街区
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约30.160亩
变更内容:拟变更容积率:从4.5调整至5.4
变更后规划条件方案详见附件。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图:1、变更后规划条件方案
变更后规划条件方案
一、用地位置:龙湖区39街区中部。
二、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2)。
三、用地总面积: 20106.7平方米(30.160亩)。其中:
道路绿化面积:2979.3平方米( 4.469亩)。
实用地面积: 17127.4平方米(25.691亩)。
四、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容积率≤5.4(在原容积率4.5的基础上,增加20%为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8576平方米(包括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25%
3、绿地率≥25%
4、建筑限高≤100米
5、停车场(库)面积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15%配设,鼓励适当增设。同时额外配设不少于16个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或长期出租)。
6、建筑间距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建(构)筑物应退缩东、西两侧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退缩南、北两侧用地红线不少于4米,并满足建筑间距等要求。
五、用地主出入口可安排在西侧区间路,规划设计时应处理好内外交通关系。
六、规划和建筑设计在形态、风格和色彩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各类管线可接东、西侧区间路市政管线,接出(入)口安排在用地内侧。
八、配套设施:应配建配电房、垃圾间等项目自用设施,具体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按不少于70%控制。
十、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十一、未涉及问题,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2、变更用地位置示意图
联 系 人:柯瑶
联系电话:88787922
监督电话:88787909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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