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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 2025-08-30 11:13
  •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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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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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新建农村公路应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程序。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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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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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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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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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自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2025年9月1日起,不得生产、出厂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的要求,鼓励使用其他不可燃材料代替塑料;增加了电动机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放宽至63kg。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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