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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仲分享 |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民法典“合同编”中涉及“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
  • 2024-01-02 17:25
  • 来源:开封视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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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商家出具的一些格式条款,但消费者跟商家就这些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偏差时,应当以谁的理解为准呢?我们以一个小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商推出了无理由退房的主打特色,让很多购房者动心,但套路也因此而生,该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中,无理由中多了理由,即只有购房人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且无违约行为,才能享受无理由退房,那么问题出现了,购房者和开发商对于无理由退房的理由出现了严重偏差,购房者理解的无理由是不应加限制,开发商既然作出承诺,就应当退房,而开发商对于无理由的理解,是在履行《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没有违约行为的无理由,双方签的协议写的清清楚楚,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并配合公司办理手续才能无理由退房,正因为开发商对于无理由退房的独特理解,致使一部分购房人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房,只能自认违约,由开发商扣除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后退房。

    针对这样的情形,民法典第498条作出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这条规定,无理由退房应当以通常理解的情况予以解释,而开发商却对无理由增设了诸多理由,显然有悖于公众对于无理由退房的理解,不能成立,即使对无理由退房存在两种解释,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拟定合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依照大众理解,不给无理由找理由。因此,在本案例中,对于购房者要求无理由退房,公司应该履行无理由退房的义务,不应当扣除这10%的违约金。

      文章来源:开封视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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