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李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 2018 级博士研究生。
仲裁协议 “前置程序” 之司法审查路径研究
摘 要: 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基础是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其合意, 仲裁合意的外在表现为仲裁协议(条款) 。 仲裁协议 (条款) 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有时当事人在表达明确的仲裁意愿的同时, 将协商、和解、调解等意思表示与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置, 并在文字表述方面呈现出将协商、和解、调解做为仲裁前置程序的意愿。 对此类 “协商前置” 仲裁条款性质的不同认识深刻影响了仲裁及其司法审查实践。 本文通过对当事人基于 “协商前置” 仲裁条款可能提出异议内容的反向研究,论证 “前置程序” 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仲裁庭基于仲裁协议获得的对特定争议管辖权的结论。 关键词: 协商前置仲裁协议 (条款); 管辖权及程序异议; 司法审查。
目 录
一、“协商前置”意思表示的性质
(一)“协商前置”条款本质上是仲裁条款
(二)“协商前置”条款是由数个程序构成的整体
(三)“协商前置”条款是数个独立条款的衔接
二、仲裁司法审查阶段当事人基于“前置程序”可能提出的挑战仲裁裁决的事由
三、对当事人基于“前置程序”提出的挑战仲裁裁决事由的分析与判断
(一) 关于涉及仲裁管辖权方面的异议事由及其分析
1. 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或未生效抗辩的认定
2. 关于仲裁庭无权仲裁(受理)抗辩的认定
3. 关于仲裁事项并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或超出仲裁事项范围抗辩的认定
(二) 关于涉及仲裁程序方面异议的事由及其分析
四、总结与结论
文章来源: 仲裁视界、 《法律适用》 2022 年第 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