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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1年民诉法修正草案解读:将便捷和效率嵌入程序正义
  • 2021-12-30 09:4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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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再次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此次民诉法修改正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举措,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理顺诉调对接机制,配置解纷资源。其中一个关键制度就是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所谓司法确认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换句话说,调解协议都是自愿达成、自愿遵守的,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就有了与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样的执行力。但是,是不是所有调解组织都有这种资格呢?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创立司法确认制度以来,我国立法对此一直持谨慎态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相对较窄,因而导致了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各种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积极性受挫,社会解纷资源的作用受到限制,人民法院在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时也一直纠结于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鼓励非诉解纷机制的发展,盘活、用足诉讼外解纷资源,从诉讼法的角度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随着我国调解事业的快速、高质量发展,调解活动的程序保障、人才保障的加强以及调解制度的成熟及其公信力提高,适当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势在必行。

    因此,修正草案在坚持调解事业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草案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包括人民调解协议、邀请(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行调解协议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依法任职的调解员的调解协议。

    毫无疑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的扩大,为调解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巨大活力,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中国调解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形式上的创新,特别是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门化、职业化。否则,扩大范围之后放进池子里的多是粗制滥造的调解协议,法院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此项修改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启动纠纷解决机制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而且选择后者会受到更大鼓励。目前的修正草案还没有触及“调解前置”问题,与中央提出的“挺在前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但是,由于“调解前置”的情况比较复杂,以后可以区别情况,通过单行法来解决,而现行民诉法中的“先行调解”原则并不排斥开展“调解前置”的探索。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也包括程序资源。就程序资源来说,为适应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或非讼案件办理的需求,民事诉讼法设置了不同功能的诉讼或非讼程序。此次修法围绕纠纷解决、提高效率这一中心议题,对相关的程序作了重新配置,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具体表现在:

    一是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合意)适用,即标的额超出法定标准,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当事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对小额程序的推进步骤、所需时间、审理方式、审限等作了进一步简化和压缩,包括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当庭裁判等。

    三是案件的争议金额(标的额)不再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集中体现在修正草案删去了第157条中的“争议不大”,而只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司法人力资源方面,此次修法扩大了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

    法律上和情理上都公认,合议庭的慎重程度、办案质量、抗腐能力一般比独任庭要强,但无疑法院付出的司法人力成本要更大一些。或许上述公认的道理能够成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更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

    两年的繁简分流试点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独任庭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审理,而且一审案件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独任审理;不仅一审案件可以独任审理,而且二审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独任审理。

    一是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处亦未设置标的额的限制。

    二是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草案规定,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高效率减少诉累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审判、线上纠纷解决(ODR)、电子送达等,成了研究司法制度发展的新课题。但是,这些线上诉讼活动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呢?此次修法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在我国3个互联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在线诉讼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此次修法新增一条:“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不仅解决了线上诉讼的法律效力,更为当事人和法院减少讼累、节约资源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是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送达工作一直是制约诉讼效率的一个瓶颈,而此次修法规定,“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此次修法还特别解决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的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受送达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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