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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合同不是“爱情保单”
  • 2026-01-12 14:5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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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作者:温宜(汕头仲裁委员会实习生)

      我是一名实习生,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整理案卷”,近日,我整理了一个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不同,婚恋服务合同的标的为非实物性的“服务”,仲裁庭对此类案件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下面,我把自己对本案的几点看法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件介绍

      在该案中,消费者与某婚恋服务机构签订了婚恋服务合同,约定由婚恋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婚恋服务,包括婚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单身资源(安排3次牵线)和婚恋服务(形象指导、意见反馈、矛盾调解、相亲室等)以及消费者通过其它方式找到对象提供的婚恋指导服务;消费者向婚恋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其中40%是基础服务费,另外60%是牵线服务费。消费者认为婚恋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婚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用和其支付的仲裁费用。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从消费者和婚恋机构提供的微信截图来看,婚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存在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婚恋机构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消费者与婚恋机构在微信上达成合意后,共4次添加婚恋机构提供的相亲对象的微信。过程中,婚恋机构还按消费者的新要求调整推荐人选,达到了合同约定的3次牵线标准。第二,婚恋机构的行为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找到合适的婚恋对象”,而非“找到合适的会员婚恋对象”,婚恋机构虽然存在推荐非会员女生与消费者匹配的服务瑕疵,但消费者相亲失败的原因系其与相亲对象观念不合,而非婚恋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故消费者以婚恋机构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消费者完全把该婚恋服务合同当做了“爱情保单”,才会存在“婚恋介绍就必须成”的误解。在我们生活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那么,我们需要了解和注意一些什么呢?

    二、服务质量的判断标准

      (一)依据合同约定

      合同中服务质量的约定通常体现为:结果性条款和行为性条款。在本案中,结果性条款,如“促成婚姻”“成功匹配”等。此类条款因涉及人身关系且具有较强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定为可强制履行的合同义务。行为性条款,如“提供不少于X次匹配”“安排符合学历、地域等要求的对象”等。此类条款具有可履行性与可验证性,是判断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

      鉴于婚恋服务行业目前缺乏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当在合同未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时,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惯例或通常标准确定,仲裁庭可参考行业协会指南、同类机构普遍做法等进行裁量。

      (二)合同目的解释

      明确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标准,判断其行为是否影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及主张违约赔偿的基础。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服务质量问题均构成导致合同解除的严重违约,仲裁庭应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合同目的为“找到合适的婚恋对象”,而非“匹配会员对象”,故推荐非会员对象仅为服务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

      (三)公平原则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婚恋机构虽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存在瑕疵,但未构成严重违约,故不应简单地否定其提供的婚恋服务的价值。仲裁庭应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度,过错大小等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

    、办案启示

      (一)对婚恋服务机构的建议

      1.细化服务标准:严格遵守行业规范,重视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质量标准的界定,根据行业管理规范,制定可量化的服务达标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次数、匹配条件、相关时限等,避免使用“优质服务”“满意为止”等模糊表述。

      2.建立服务档案:全程记录服务过程,包括推荐对象信息、沟通记录、消费者反馈等,作为履约证据。

      3.引入服务评价机制:每阶段服务结束后请消费者确认,既提升透明度,也能固化履约事实。

      (二)对消费者的提示

      1.缔约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注意合同中“服务内容”“退款条件”和“免责约定”等。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尤其是对于服务提供者的履行义务的标准,应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并予以书面明确。切记重要承诺应写入合同,切勿轻信口头保证。

      2.履约中:及时反馈服务质量问题,保留沟通记录、履约情况、与服务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沉默被视为认可。

      注意:婚恋择偶本身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婚恋服务行业也不存在保证婚介成功的交易习惯,不满意服务不必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对仲裁实务的思考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仲裁庭可考虑运用专家辅助人,在涉及行业专业性问题时,引入婚恋咨询、心理咨询等专家意见;其次,通过释法调解、裁决说理等方式,推动行业形成可操作的服务标准;最后,类案可调解优先,在调解过程中让双方明晰合同约定中服务质量与合同目的的关系,各自调整预期,以调促和。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服务质量问题的界定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融合了行业特性、合同解释、证据评价与裁判智慧的综合性判断。在仲裁办案中,应在尊重合同自由与维护公平诚信之间精准把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准确的法律定性,做出既符合法理又契合行业特点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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