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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公园旅游景区
  • 2024-10-15 16:08
  • 来源: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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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公园旅游景区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编制依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 (暂存点)

    (三)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们的回信精神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园旅游景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简明易懂、方便实操”的原则,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公园旅游景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6.《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档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7.《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

      8.《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10.《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

      12.《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方案、日常保洁制度、自查自纠工作机制,有办公场所可建立“绿色办公”制度等。

      2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本单位管理台账,如实登记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做好垃圾分类资料归档工作。

      3开展宣传引导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垃圾分类处理流向图,张贴投放指引和宣传标语、海报、垃圾分类活动公告等,每季度定期组织职工、保洁人员、保安等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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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理配置分类设施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5分类移交生活垃圾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及时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6定期监督检查

      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制止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公园旅游景区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并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设置投放指引牌。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1主要出入口或公共区域

      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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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道路

      景区内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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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休息区

      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游客服务中心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具有茶水过滤功能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杯具。

      5洗手间

      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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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餐饮门店

      门店应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视情况可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定时投放至集中分类投放点或由街道办事处指定收运单位定时上门收运。

      温馨提示: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应配置可移动分类收集车,对餐桌废弃物等进行分类回收;宜张贴“按需点菜、光盘行动”等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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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后厨区

      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废弃油脂隔油池及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废弃油脂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隔油池应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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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合理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本单位有害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具备防风防雨措施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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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暂存点应做到防风防雨防臭,远离人群活动区域,各类垃圾应分类存放。

      ①独立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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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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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在储存室或其他合理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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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参考样式)

      3.暂存点应配置数量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按类别堆放整齐,同时保持物品完整、干燥。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能满足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4.暂存点应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满足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空间需求。

      5.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公示栏应公示分类收集去向、分类收集和运输责任主体、分类作业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内容。分类管理人员或保洁人员清楚分类收运去向及流程。

      (三)园林绿化暂存点

      1.绿化垃圾,提倡园内处理。

      2.选择空旷区域设置绿化垃圾指引牌,修剪的树枝、树干和自然脱落的枯枝败叶采取就地粉碎处理方式,较大的树木枝干等收集到绿化垃圾暂存点,由责任单位自行运输区绿化垃圾处理点或联系绿化垃圾处理单位上门收运。

      3.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温馨提示:暂存后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1.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标志清晰醒目,消防设备正常使用。

      2.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他人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必须交给辖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4.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根据本区域各类垃圾实际产生量合理配置,避免机械地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类1:1:1:1的比例进行配置;同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合理根据本区域实际产生量进行配置,产生量小的可只配置一个小型壁挂式收集容器作为本区域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或者未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予劝阻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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