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方芝东(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
近期,我委受理了一起跨地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因汕头某环保电厂扩建项目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该山东公司向北京公司采购配电系统设备,北京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后,山东公司却迟迟未支付货款,且多次推托,一直以其并非付款主体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北京公司遂向我委申请仲裁。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汕头,且涉及案外人,情况较为复杂,若通过追加第三人、开庭等仲裁程序审理案件,将耗费双方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为此,负责本案的办案秘书决定在开庭前启动调解程序,力争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争议。
调解启动阶段,办案秘书通过初步沟通掌握了双方的基本态度:北京公司态度理性,调解意愿明确且积极,多次表达“希望尽快解决纠纷,避免双方因仲裁无法继续合作”的意见;山东公司则对调解事项态度消极,虽认可欠款事实,却以“需内部请示,暂不清楚具体方案”为由含糊其辞,且明确拒绝与北京公司直接沟通,仅同意通过秘书进行“背靠背”调解。这种“一方积极、另一方消极”的态势,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调解的核心并非迫使当事人单方妥协退让,而是精准定位双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诉求与平衡点,促使其从内心认同并接受方案。为此,办案秘书开始了全面阅卷、耐心倾听,挖掘隐性信息。在系统梳理案卷材料,多次与北京公司、山东公司沟通中,注意到双方陈述中的“弦外之音”,例如北京公司反复提及“汕头某公司的进度款”,山东公司则回避“资金来源”问题;在查阅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发现案涉合同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业主方汕头公司,当北京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需要汕头公司及时给予山东公司货款,山东公司才能顺利完成支付。这一发现让秘书敏锐意识到:双方调解陷入僵局的症结可能在于汕头公司。后续山东公司补充提交的《三方协议》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秘书的判断。
基于上述分析,秘书制定了“以汕头公司为突破口,联动三方协同调解”的策略,并分三步推进。首先,向北京公司核实细节,重点询问“山东公司未付款的具体原因”“若山东公司确因资金困难逾期,是否接受分期付款”“汕头公司在合同中的角色”等问题,得知北京公司“可接受最长6个月分期,前提是明确付款来源”;其次,与山东公司坦诚沟通,传递北京公司“同意分期,放弃部分利息”的调解诚意,最后,通过山东公司协调,办案秘书顺利与汕头公司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其对山东公司的欠款事实及支付计划。在分别征得三家公司的书面同意后,秘书组织三方委托代理人进行线上调解,明确“汕头公司→山东公司→北京公司”的付款链条,并围绕“付款时间、责任划分”达成了共识。
经过多轮协调,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汕头公司于30日内向山东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山东公司收到汕头公司款项后3日内向北京公司支付货款,北京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并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向我委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
许多商事纠纷看似两方对立,实则关联第三方甚至多方主体。唯有跳出“非黑即白”的对抗思维,深挖问题根源、联动各方力量,平衡各方诉求,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共赢结局。这场本需耗费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的跨地域商事纠纷,通过办案秘书积极线上调解,让身处不同城市的三方当事人无障碍完成沟通协商等流程,确保纠纷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切实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与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