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下阶段上海高院将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中大力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
一是始终秉持支持仲裁创新发展的理念;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是依法审查、平等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四是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
五是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切实履行国际承诺;
六是严格落实对仲裁否定性评价报核制度。
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涉外仲裁和解居多,输多赢少的企业仅占5%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从纠纷类型来看,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位居前列。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地域以东南亚、港澳台地区、欧洲和北美地区为主。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涉外仲裁案件中,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1%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仅有5%的受访企业表示其涉外仲裁案件结果输多赢少。
法律法规
深圳外商投资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深圳重磅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简称《条例》),通过细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固化深圳外商投资实践成果,并在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条例》显示,在知识产权方面,将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市、区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包合同纳入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简称法院)就MICE ENGINEERING LTD v. JOHNSON CONTROLS HONG KONG LTD [2022] HKCFI 2768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分包合同纳入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始分包工作和额外分包工作均属于分包合同下的事项,因此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并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员在仲裁听证和答辩日期等问题上作出的决定未完全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并不构成仲裁员的偏见
在Goel & Anor v Amega Ltd [2010] EWHC 2454 (TCC)案中,英国高等法院(简称法院)就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仲裁员并不存在任何的回复延迟,被告也反对该终止申请,仲裁员在收到被告的意见后决定不予中止,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存在延迟,且仲裁员在仲裁听证和答辩日期等问题上作出的决定未完全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并不构成仲裁员的偏见。
在Employer v. Consultant [2022] HKCFI 887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简称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条例》第100条规定可以是默示的,并且本案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第44条默示了根据该条款进行的仲裁是本地仲裁,因此附表2第2条自动适用于本案,法院有权合并第一次仲裁和已经合并的仲裁,但如何以最适当的方式处理合并仲裁应由仲裁员决定。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南方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