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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指引
  • 2023-07-03 17:1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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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指引


    目 录

    一、仲裁协议

    二、提交材料

    三、材料份数

    四、材料形式

    五、本会地址

    六、工作时间


      一、仲裁协议

      到本会仲裁,需要您与对方的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提交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手续(若有)

      (五)地址确认书

      三、材料份数

      (一)普通程序(争议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争议为200万元以上):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各一式五份。

      (二)简易程序(争议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金融争议为200万元以下):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各一式三份。

      (三)增加份数: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需附证据清单)。

      (四)授权委托材料:一式一份。

      (五)地址确认书:每一个当事人填写一份。

      四、材料形式

      (一)立案材料顺序

      立案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摆放提交:

      1.仲裁申请书;

      2.证据材料,需附证据清单,内容需包含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清单且须装订整齐;

      3.授权委托资料,如: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等,无授权则不需要提交;

      4.当事人双方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的有效联系地址、电话等。

      从本会官网可下载获取以上材料电子版,详见:https://www.shantou.gov.cn/zcw/(仲裁指南-文书下载)

      (二)仲裁申请书

      1.请求利息,应注明:(1)利息主张起、止日期;(2)利率;(3)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具体数额。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为XX元(该利息以XX元为本金,按日利率3‰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X日申请仲裁之日为XX元。)

      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

      3.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署上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4.仲裁材料中的任何改动须由有权签字人在改动处署名、署日期。

      (三) 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至同一页面,复印件须清晰,格式有效),未成年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申请人主体变更的,须提交相关有效的变更证明一份;

      2.涉外案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的,其主体注册登记资料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代理函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被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须到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有效的身份/注册信息,可持本会出具的《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前往查询。

      (四)证据材料

      1.提交的证据材料须制作清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清单且须装订整齐;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应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及核对;

      2.证据清单写明页码范围并签字/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3.证据材料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4.证据材料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五)代理材料

      1.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仲裁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注:以上“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仲裁代理人需要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具体权限,特别是需明确代为申请仲裁的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避免套用诉讼格式】,写明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2)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函和律师执业证;

      ②代理人为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作的,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函;

      ③代理人为近亲属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代理人为员工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⑤代理人为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⑥代理人为社会团体推荐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社会团体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仲裁阶段的保全

      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申请向相应法院出具提交财产保全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一般情况下,应备足以下材料提交: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有代理人的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2.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各1份;3.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保单保函、财产线索(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七)立案材料提交方式

      提交立案材料可以到本会立案联络室当面提交,省外地区可以在立案咨询后,视情况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北附楼六楼汕头仲裁委员会立案联络室收,收件电话:0754-88363518,邮编:515041)。


      五、本会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北附楼六楼。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一:汕头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二:约定合同送达地址示范条款

      甲与乙就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仲裁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2.乙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

       4.甲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的方式向乙进行通知;乙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的方式向甲进行通知。

      在仲裁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或乙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进入仲裁程序后,如当事人直接向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在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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