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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仲裁得维护 保险赔付理应当
  • 2016-02-0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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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欢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也日渐受到重视。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通过公正的审理,广州海事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4年7月21日,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建设总局就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汕头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裁决。

    2015年3月26日,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主张裁决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枉法裁判,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建设总局存在伪造与隐瞒证据等情况以及仲裁庭未对其鉴定申请进行处理,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广州海事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涉案裁决只涉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只对申请人主张的撤销情形予以审查。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撤销裁决事由并不包含适法性审查。仲裁并不具有严格的适法性,法律规范并非仲裁案件的唯一评价标准。除法律外,仲裁员还大量适用风俗习惯、商业惯例、行业准则甚至公平善良标准作为裁判依据。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只是有限实体审查,只有在出现实质上明显且极大不公正时才予以纠正。而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况。其次,申请人主张为伪造的涉案事故查勘测量数据,是由公估公司、被申请人和保险协议约定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相互监督下共同采集而成的,鉴定报告也是按合同约定的鉴定机构完成。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施工日志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实际也已向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因此,申请人主张证据不实缺乏事实依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及第(五)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再次,根据被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汕头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和送达回证,汕头仲裁委员会依据《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支持申请人鉴定申请,并不程序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情况。

    综上,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裁定生效后,申请人自愿根据仲裁裁决书履行了还款义务,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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