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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仲裁案例六
  • 2015-08-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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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六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2008年10月13日,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钟××借款6万元,并出具领款凭证一份。2009年下半年开始,钟××屡次向徐××催讨借款未果。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徐××在取得借款后应按自己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另外,徐××与裘××系夫妻,理应对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据领款凭证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徐××与裘××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被申请人徐××认可借款事实。被申请人裘××则认为:虽然两被申请人系夫妻,但两人经济独立,自己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该款项更非用于家庭生活,自从2005年徐××投资成立制衣有限公司以来历年亏损,家庭生活所需均由自己的工资负担,故本案借款系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仲裁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之间虽以领付款凭证的形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但明确了款项用途为借款,故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标准,即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根据是否日常生活需要确立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主张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由主张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仲裁庭经调查,被申请人徐××配偶裘××有固定职业和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需要。被申请人徐××以个人名义向数个债权人借有数额大小不等的款项,被申请人裘××均不知情。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由主张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两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经营的需要,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对被申请人裘××的抗辩予以支持,将涉案债务认定为被申请人徐××的个人债务。被申请人徐××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徐××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钟××借款本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驳回申请人钟××对被申请人裘××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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