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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仲裁案例二
  • 2015-08-05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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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2:到底应该谁举证?

    【案情摘要】刘××于2010年3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邢××偿还借款1万元,仲裁费用由邢××承担。庭审中,刘××出具由其本人书写、邢××签名的借据一份,内容为“2009年1月12日,邢××做生意借刘××现金1万元整,限期1年内还清。特此证明。借钱人邢××。2009年1月12日”。邢××对该借据予以否认,称未借刘××的钱,借条中的字并非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该案鉴定结论为:“鉴于样本较少,且多为案后书写,根据现有材料,暂无法确定检材中借钱人处‘邢云’签名与样本中‘邢云’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争议焦点】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仲裁裁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将直接导致实体判决的偏差。申请人刘××提交借据证明借款事实;被申请人邢××否认并申请对借条中的签名进行鉴定,属被申请人邢××的举证范畴,鉴定结论不明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以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鉴定结论能否客观得出须依赖被申请人邢××提供的签名样本情况,由于其所提供样本较少、且多为案后书写,没有得出明确鉴定结论,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刘××,有违公平原则,故该案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申请人邢××,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邢××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刘××借款1万元;本案仲裁费、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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