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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要点 灵活化解矛盾
  • 2013-11-0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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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日益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和灵活快捷的办案优势更充分显现。近日,仲裁庭巧妙引导当事人就两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进行调解,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来,申请人陈某和蔡某分别与庄某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合同,由申请人完成被申请人某段钢板桩施工工程。申请人陈某和蔡某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分别签发了工程请款单,被申请人对款项予以确认。但此后被申请人却迟迟未向申请人支付该工程款项。因此,申请人以某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汕头仲裁委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为仲裁主体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庄某并非其公司职员,也并未委托庄某对外签订合同,庄某属于无权代理。因此,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更不是仲裁的适格主体。

    本案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及时组织庭前评议,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庄某是否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庭经研究,认为帮助当事人充分分析争执点,指出利害关系及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可能促成双方调解。为此,仲裁庭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先行交换证据并进行调解。仲裁庭还着重就案件的争执点与当事人交换了意见,提出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看法,认为案件中申请人陈某与庄某签订的合同中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其与庄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足以形成表见代理,致相对人相信被申请人有代理权,故陈某就有权主张被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而申请人蔡某与庄某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但被申请人在事后对工程请款单予以确认,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对庄某签订合同行为的法律追认。故被申请人理应受到合同的约束。

    在与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后,仲裁庭从仲裁和为贵的理念出发,引导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多轮磋商。经过仲裁庭的努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分别与申请人陈某和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本仲裁案件也给我们一个启示:代理制度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代理关系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造成推诿的借口,使纠纷迟迟无法解决。因此,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代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手续,最大限度防范合同风险。

                                 

                                (仲裁委实习生 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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