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称:2019年11月15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XXXX号车辆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XXXX,被保险人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4508.8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车损绝对免赔额0元,保险期限2019年11月22 日至2020年11月21日,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七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八条(二)6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20年4月5日驾驶员张某某驾驶XXXX号车辆行至XX高速上行线637公里+850米处与前方车辆相撞,致XXXX号车辆损坏。此起交通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三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XXXX号车辆在申请人处进行维修,申请人报价修理费用为66050.70元。现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放弃了保单下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索赔权利,同意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受领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将在被申请人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申请人。驾驶员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其货运营运从业资格证处于脱审状态。
争议焦点 1、仲裁主体是否适格?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驾驶员无上岗证为由拒绝赔付?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6000元,施救费用2400元; 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15%和85%的比例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合同一方违背契约精神,违反城市守信原则,导致依法订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相对方为了维护自身合同权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读:本条法律规定意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准确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惩罚性规定制止合同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对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定金是为了对依法建立的合同关系的积极履行进行担保,意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有违约,给付方定金不退,收受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当时的法律规定能很好的处理案件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依约付款,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履约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然违约,故双方订立的合同理应解除,被申请人应退还车位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申请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主张权利,申请人选择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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