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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房屋买卖违约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保质期”?一文读懂除斥期间
  • 2026-06-02 16:2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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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作者:肖泽君(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近期在办理房屋买卖纠纷仲裁案件时,发现不少仲裁申请人在遭遇对方违约、权益受损时,都会选择“解除合同作为核心维权方式。不可否认,当合同履行出现严重违约或其他法定、约定情形时,解除权是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救济途径。

      但很多当事人忽略了一个核心法律细节: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无限期存续。如同权益有保质期,合同解除权有着严格的行使期限限制,这就是实务中至关重要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该法定期间,即便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也将彻底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今天,我们结合仲裁案例,系统拆解除斥期间的适用规则,帮大家避开房屋买卖维权的常见误区。

    仲裁案例

      逾期办证近5年,申请解除合同为何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刘某向王某出售案涉商品房一套,刘某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若逾期未办妥,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全面履行己方合同义务,但刘某长期拖延,始终未完成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手续,持续违约多年。

      2024年6月,距离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已近5年,王某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判令刘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妥不动产权证书,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因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王某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对其主张刘某承担违约赔偿等合法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不解:明明对方违约在先,为何自己却不能解除合同?核心原因就在于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逾期行使权利直接消灭。

    案例分析

      读懂除斥期间,把握仲裁维权关键节点

      结合本案仲裁裁决逻辑,我们拆解两大核心法律问题,清晰厘清约定解除权与除斥期间的适用规则。

      一、王某依法享有解除权,为何仲裁庭不予支持?

      首先,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关于“出卖人逾期办证、买受人有权解约”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逾期未完成办证义务,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已成就,王某依法取得合同解除权。

      但权利的行使必须恪守期限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亦无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律专门规制形成权的固定存续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期间届满后,权利本身彻底消灭,权利人不再享有主张该权利的基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无特殊约定的,解除权法定除斥期间为1年,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均受该规则约束,仲裁审理中严格适用该裁判标准。

      回归本案,双方未另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依法适用1年法定除斥期间。刘某应于2019年8月20日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产权证,最迟履约节点为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0月2日起,王某已然知晓解除事由发生、自身享有解除权,除斥期间正式起算。

      王某依法应在2020年10月1日前,通过书面通知、提起仲裁等方式行使解除权,但其直至2024年6月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早已远超1年法定除斥期间,解除权已依法永久消灭,仲裁庭据此驳回其解约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解除权消灭后,守约方是否彻底丧失救济途径?

      需要重点厘清:解除权消灭≠违约救济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届满仅消灭“解除合同”这一形成权,守约方基于对方违约产生的请求权依然合法有效。

      本案中,王某虽无法主张解除合同、退回房款,但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刘某继续履行办证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实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核心普法

      除斥期间vs仲裁时效,仲裁维权必区分

      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容易混淆除斥期间与仲裁时效,误判维权节点,最终导致权利受损。二者适用场景、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仲裁审理中区分标准严格,具体差异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仲裁时效适用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请求权;

      2.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彻底消灭;仲裁时效届满,权利不消灭,仅丧失胜诉权;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情形;仲裁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依法中止、中断、延长;

      4.审理适用不同: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审查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仲裁时效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仲裁庭不主动审查

      房屋买卖仲裁维权4大核心提醒

      1.解除权有法定“保质期”。无特殊约定时,解除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解除事由之日起算,逾期永久失权,切勿拖延维权。

      2.行使权利务必留存证据。通过发函、沟通催告、提起仲裁等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务必留存书面凭证、送达记录、聊天记录等,作为期间内行权的有效依据。

      3.解除权灭失仍可追责。即便无法解除合同,仍可主张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违约赔偿等权利,最大化弥补自身损失。

      4.签约时明确权利行使期限。可在合同中专门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规避法定除斥期间风险,同时细化违约赔偿标准,明确仲裁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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