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丁某签订《公司股东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在某市某小区A2区12栋S107号设立土特产店,申请人出资275000元现金,占股42%。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通过案外人王骏东的账户于2018年7月分多次将252000元汇给了被申请人,剩余的23000元以王骏东向被申请人购货的结余款项抵作了申请人的投资款。2018年8月27日,以丁某名义注册设立了名称为土特产的个体工商户。
2019年7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丁某签订《退伙协议》,确认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拟退出合伙,被申请人及丁某均同意申请人退伙,并达成协议:三方协商同意申请人退出合伙;申请人退出合伙的时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土特产店产生的债务包括所欠货款及拖欠各机构的税费由被申请人及丁某承担,之后继续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税费与申请人再无关系;本协议生效后土特产店由被申请人及丁某双方继续经营,所有财产及债权归被申请人及丁某双方所有,被申请人自愿支付申请人出资本金275000元,以获得申请人在土特产店原始出资份额,被申请人、丁某偶另行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土特产店合伙事宜;被申请人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完毕申请人的出资本金275000元;三方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至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共计退给了申请人6万元。余款215000元至今未付而酿成纠纷。
争议焦点
1、《公司股东合伙协议》《退伙协议》的效力;
2、是否应当按《退伙协议》约定退还款项;
3、迟延支付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出资本金215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从2021年5月17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5735元,处理费1147元,共计688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应直接将6882元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自然人在合伙开公司或者合伙经营店铺时,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合作规则。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并且留存好相应的证据。 各个合伙人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财务上要清晰、透明、公开。如果无法继续合伙,应当做好清算工作,并且签署相应的退回协议。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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