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xxx国有林场(农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80,008,145.62元;工期为300日历天;完成基础部分付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付款时间为一周内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审计结算并扣除5%质保金,半年内付清余下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应付款金额X2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合同约定事项。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5月18日张家界市xx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结算造价为105,225,040.80元(施工中增加了边坡治理、挡土墙、进场道路等工程);被申请人截至2020年8月5日累计支付工程款101,078,765.00元,之后未再支付,至今尚欠工程款4,146,275.80元(截至2019年7月24日双方另行签订支付协议书时欠28,146,275.80元)。
2019年7月12日,xx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9年1号)《关于区国有林场(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区国有林场(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化解、依法办事,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
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国有林(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协议书》,约定就xxx国有林场(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欠申请人xx公司28,146,758元(注:实为28,146,275.80元)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400万元(7月底支付1000万元)。二、剩余工程款甲方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未尽事宜按2019年7月15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精神办理。
2019年7月24日支付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了1000万元;2019年10月29日支付了400万元;2020年6月23日支付了500万元;2020年8月25日支付了500万元。共计支付了2400万元,至今尚欠4,146,275.80元。
案涉项目由张家界xx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张家界xx有限公司获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受委托代办职工购房银行按揭业务,被申请人部分工程款通过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支付。
(一)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146,275.80元,并按2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至2021年6月30日止为19,462,871.00元);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二)被申请人答辩:1.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是涉案工程的业主,也不是建设单位;2.被申请人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2015年支付的工程款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40%;3.履约过程中,张家界xx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实际业主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尚有429万元按揭款没有返还被申请人,该笔按揭款应抵扣所欠工程款,抵扣后还有剩余款项,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二是被申请人主体适格问题;三是按揭款能否抵扣所欠工程款问题;四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题。 (一)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xxx国有林场(农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招投标后签订,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问题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被申请人也向申请人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国有林(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协议书》,被申请人是合同的相对方,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三)按揭款能否抵扣所欠工程款问题 关于张家界xx有限公司未向被申请人返还的按揭款能否抵扣所欠工程款问题,仲裁庭认为:张家界xx有限公司是否尚有未返还被申请人的按揭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张家界xx有限公司不是本仲裁案当事人,未参加本案庭审,仲裁庭不能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处理。因此,对被申请人以张家界xx有限公司未向其返还的按揭款抵扣所欠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就此可另行向张家界xx有限公司主张。 (四)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题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7.4.1条约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及支付额度为:基础部分完工后一周内支付基础部分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40%工程款; 2017年5月18日完成审计结算,应在2017年11月18日前,付清扣除5%的质保金后的全部工程款。从实际支付情况看,至2019年7月24日双方另行签订支付协议书时,被申请人尚欠28,146,275.80元工程款未支付,已违反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之后双方在2019年7月24日签订《国有林(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协议书》,又对所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专门作了约定。支付协议书对协议事项表述是:“甲乙双方就xxx国有林(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欠xx公司28,146,758元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从该表述中可看出,支付协议书是双方专门对案涉工程所欠工程款的支付事宜进行约定,该约定发生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应当视为双方对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事宜的重新约定,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事宜应以该支付协议书为准。支付协议书只对欠款支付的时间、额度进行确定,并没有对之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问题载明处理意见,应当认定是双方合意对之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放弃追究。对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只能按支付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现被申请人尚欠4,146,275.8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 鉴于支付协议书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被申请人应以4,146,27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xx林业局给申请人xx公司支付工程款4,146,275.80元;并以4,146,27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结语和建议 此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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