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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就申请人某自然人郑某对被申请人某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 2025-08-13 16:38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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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某述称: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5日搬迁腾空房屋,并与某区建设办签订一份《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建设办应于2012年12月26日前向申请人交付安置用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办部分权利义务由被申请人继受。嗣后,被申请人直至2019年1月上旬才通知申请人摸文定位安置房,申请人认购了2套120平方米和2套60方米的安置房后,发现被申请人交付申请人的安置房系用相邻2套60平方米的房屋合并而成,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入户只有一扇约80-90厘米小门、没有客厅、房屋中间悬挂大梁等问题)。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另行安排1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双方经多次协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交付。为此,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另行交付1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交房时止,给予申请人房租补偿金每月5000元整。

      被申请人某交通工程建设中心辩称:

      (一)被申请人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均系被征收户自行通过摸文的形式进行定位认购,案涉安置房系申请人自行摸文确定并非被申请人直接指定具体房产予以交付,且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11日对其摸文定位的案涉安置房签字认可;(二)被申请人用于安置的所有房产均是符合设计规范且经过竣工验收手续的,案涉安置房仅有1个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存在2套房产合并交付的情形,更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形;申请人现因个人主观上对案涉安置房的套型不满意而要求更换其满意的安置房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安置房是否存在与原设计不符问题或质量问题。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仲裁庭就本案裁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本案《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效力问题

      《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签订的主体适格,合同形式、内容均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关于被申请人应否另行给申请人进行房屋安置的问题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摸文确定认购案涉安置房,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份已将该安置房交付予申请人。案涉安置房所在的建设工程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据此可证实案涉安置房不存在与原设计不符问题或质量问题。申请人认为案涉安置房系2套60平方米房屋合并成1套、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另行交付1套12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否支付申请人房租补偿金的问题

      基于上述(二)的评析,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交付的案涉安置房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其无法按时入住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房租补偿金每月5000元的仲裁请求,亦不予支持。

      至于涉及被申请人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因不属于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仲裁庭对该事实不作评判。

      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1.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其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依然保留了这一条原则。因此,意思自治签订合同的双方,包括被拆迁户与拆迁人,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争取双赢的局面。

      2. 对被拆迁户而言,一方面要提升法律意识,善于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纠纷发生时,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律师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人员的帮助。另一方面在实践生活中,注重对拆迁过程的了解与参与,注意被拆迁房屋是否手续齐全,留意拆迁人是否有相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质,在摸文或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充分考察。

      3.对拆迁人而言,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与被拆迁户的联系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完善安置房规划设计审批制度,避免类似纠纷的再度发生。

      4.征地拆迁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既是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也是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必然要求。本委将以公平正义的仲裁裁决作为司法工作的重心,妥善处理好案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努力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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