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日,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宗地建筑面积为12462平方米,底下1层,地上9层,合同工期为428天,签约合同价为23739000元,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从约定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款0.02%的违约金。另根据附件3保修条款约定,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50%。2014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该综合服务中心基坑围护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基坑围护工期为90天,综合服务中心总工期为518天,基坑围护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983785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交纳工程保证金合计2373900元,上述工程于2014年8月9日开工,并于2016年7月7日竣工,扣除因故延期的180天,实际工程施工天数为518天。2017年1月23日,经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该工程审定造价为人民币21998676元,按施工合同约定,除3%的质量保修金660000元之外,其余款项应在6个月内付清,现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欠200000元的工程尾款并拒绝返还质量保修金的80%,已构成违约。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止;2.被申请人立即返还质量保修金的80%即人民币528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会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8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裁决。
争议焦点 一、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 在庭审中,双方对质量保修金外被申请人尚有200000元工程尾款未支付均无异议。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垫付14900元消防材料款,申请人无异议,也同意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对于被申请人垫付的施工临时占道费10904元,仲裁庭认为,依据合同第38.2条约定,应由申请人承担,也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金额为174196元。 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仲裁庭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7月7日竣工,8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1月24日经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工程造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符合合同约定。后由于涉案工程大楼楼梯等不锈钢材料出现锈迹现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承诺,同意暂留楼梯专用款200000元,待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合格材料重新做好,双方再结算楼梯工程款。在庭审中,双方已认可申请人已对楼梯部分的不锈钢进行了更换。因此,仲裁庭认为,涉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大楼其他部分不锈钢材料也出现锈迹现象,这属于工程保修范围,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保修规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复,相关费用可在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对申请人主张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在申请人对楼梯不锈钢修复后,与承诺书内容一致,仲裁庭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质量保修金528000元(质保金660000*80%),符合合同关于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二年返还80%的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4196元,并支付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质量保修金528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上述几条法条规定了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以及因违约责任产生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双方对尚有工程尾款未支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至于应当支付多少工程款及违约金,仲裁庭在裁决主文中已详细阐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理合法。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一方当事人带有集体经济性质,涉及的人员及范围都较为广泛,一旦处理不当或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仲裁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尽多尽详的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询问本案真实情况,并在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本案最终系裁决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裁决结果均比较满意,圆满处理本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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