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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 2025-05-23 17:06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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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7日,申请人某公司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申请人某公司,被保险机动车号牌为陕EXX,机动车种类为36座及36座以上客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至2020年7月31日24时止。保险单同时还对保单保险车辆行驶证车主、权利义务及仲裁条款等进行了约定。上述保单系被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交由XX中心支公司办理承保业务。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申请人所雇佣的驾驶员许XX持A2驾驶证驾驶陕EXX大型客车在固市镇街道与蒋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30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XX公交认字[2019]W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XX与蒋XX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月12日,申请人与受害人蒋XX的家属及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共支付各项赔偿款共560000元。

      赔偿后,申请人按照程序向被申请人进行索赔,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已经支付给交通受害人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部分,共计111494.21元。其中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医疗费用1494.21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是未取得驾驶资格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区别?

      二是理赔服务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肇事保险赔偿金111494.21元;

      二、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作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专业的大型保险机构,其出具的《理赔服务承诺书》第三条约定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但其亦明知签订该承诺书的法律后果,却依然出具《理赔服务承诺书》并收取保险费用,故对其随意降低保险门槛,承诺扩大保险范围的行为应承担责任,抗辩称“承诺书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辩解,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已经支付给交通受害人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部分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一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二是对于明知约定有违常理,但不违反法律效力及强制性规定自愿扩大风险的行为,签约人应当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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