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5日,作为需方(甲方)的申请人与作为供方(乙方)的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机加工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图号、数量、单价、金额,合同总价为305816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预付款10万元,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后发货,乙方收到货后一周内向甲方开具16%增值税发票给甲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5月24日、7月28日,分批向申请人交付了包括模切压力辊一根在内的全部产品。庭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涉案《机架加工合同》的总价款305816元已经全部付清。
被申请人交付的产品,申请人在国内总装成套印刷机器一台交付给越南用户。越南用户在印刷机器使用中,模切压力辊出现裂纹质量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告知了该质量问题。后申请人向第三方重新定作了一根模切压力辊,于2018年10月31日发往越南用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损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酿成本案纠纷。申请人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其产品出现严重(裂纹)质量问题即报废而带来的损失200000元、本案律师费8000元;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质量问题?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模切压力辊货物损失和运费损失、差旅费损失、律师费共计2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质量问题? 仲裁庭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机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某、采购负责人邓某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谭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越南客户之间的来往电子邮件、申请人重新定作模切压力辊并发货给越南客户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越南客户交付产品后,越南客户在使用中发现模切压力辊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庭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的一根模切压力辊确实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系由被申请人责任所致。 申请人主张因模切压力辊质量问题导致机器设备其他部件受损以及刀模辊出现裂纹报废,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故仲裁庭对其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2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申请人明确其主张的损失具体包括:第一项模切压力辊1根,购置价款19500元;刀模辊1根,购置价款22900元;发货到越南的运费7822.8元,小计50222.8元。第二项墨泵5个15890元,圆模弹垫1套1680元,伺服电机1个12000元,驱动器1个9360元,发货到越南的运费4560元(2650+1610元),小计58880元。第三项差旅费237885.73元。以上总计346988.53元。但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仅向被申请人索赔20万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的一根模切压力辊确实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模切压力辊货物损失和运费损失。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机加工合同》约定,一根模切压力辊的单价为28050元。鉴于申请人因时间紧迫已经向第三人另行定作了一根模切压力辊,并于2018年10月31日从国内发往越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深圳市某公司货运单》(2018年10月31日)和2018年11月12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确认运费为7822.80元。仲裁庭认为,对于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模切压力辊价款28050元以及更换模切压力辊所发生的运费7822.80元,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给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定作刀模辊一根、墨泵5个、圆模弹垫1套、伺服电机1个、驱动器1个等所支付的价款以及运费。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定作的前述产品与被申请人所交付的模切压力辊开裂质量问题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系由被申请人的责任所造成,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费损失。仲裁庭认为,因被申请人所交付的模切压力辊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派员赴越南与客户沟通以及处理售后服务事项,必然会发生差旅费用。但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费系多人多次出差越南所发生,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时间跨度超过一年。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差旅费用均系处理被申请人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支出,故仲裁庭酌情认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差旅费用20000元。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委托湖南某事务所代理本案确需支付律师费,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机加工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进行具体约定,亦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8000元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曾组织双方调解,但遗憾未果。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制造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某包装公司赔偿模切压力辊一根的价款损失28050元、运费损失7822.80元、差旅费损失20000元,共计55872.80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包装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法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一、对于司法鉴定问题,仲裁庭应依法慎重处理。 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仲裁庭一方面在程序上需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但另一方面对于鉴定的风险亦应提示当事人。仲裁庭结合双方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申请人交付的一根模切压力辊确实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但对于该项产品质量问题是否还造成其他的产品部件发生故障和损失,仲裁庭仍无法认定。因产品已经交付到越南,如果进行鉴定势必要付出巨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故应考虑鉴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风险。仲裁庭提示双方考虑鉴定的风险,以避免扩大损失。仲裁庭对于鉴定问题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未申请进行鉴定。 二、仲裁庭在裁判时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有利于平衡当事的权益。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派员赴越南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损失23万余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仅提供差旅费之票据,但不能证明全部费用均与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同时,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差旅费用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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