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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就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某自然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 2025-01-10 09:57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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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律师事务所。2019年1月,被申请人因与其丈夫、公公、婆婆的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纠纷至申请人处法律咨询,并于咨询当日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申请人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作为被申请人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第三条第1款,申请人及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1款D项,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00元,一审开庭之前付15,000元,胜诉后另外支付10,000元;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第一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被申请人公公、婆婆为被告,丈夫为第三人,请求确认该户三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两套房屋归被申请人及其丈夫所有;同时因被申请人的丈夫、公公同为某厂股东,故请求以其丈夫所持有股份分割拆迁补偿款,为被申请人及其丈夫所有,该诉状被法院退回。2019年4月,被申请人再次向法院起诉,将其丈夫、公公、婆婆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两套安置房的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申请人所有,并以其丈夫所持拆迁企业股份的补偿款二分之一归被申请人所有。2019年7月,法院开具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定于2019年8月1日的开庭传票。被申请人因缴纳诉讼费困难与律师联系,但律师让被申请人到镇政府办公室、信访办询问如何开具证明以免交诉讼费。被申请人后致电承办法官咨询。随后被申请人经法官释明,主动放弃诉讼。同年7月15日,法院因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预缴诉讼费,故作出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仅支付5,000元律师费用,剩余15,000元未付。 

      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系律师事务所。2019年1月,被申请人因与其丈夫、公公、婆婆的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纠纷至申请人处法律咨询,并于咨询当日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申请人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作为被申请人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第三条第1款,申请人及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1款D项,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00元,一审开庭之前付15,000元,胜诉后另外支付10,000元;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第一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被申请人公公、婆婆为被告,丈夫为第三人,请求确认该户三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两套房屋归被申请人及其丈夫所有;同时因被申请人的丈夫、公公同为某厂股东,故请求以其丈夫所持有股份分割拆迁补偿款,为被申请人及其丈夫所有,该诉状被法院退回。2019年4月,被申请人再次向法院起诉,将其丈夫、公公、婆婆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两套安置房的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申请人所有,并以其丈夫所持拆迁企业股份的补偿款二分之一归被申请人所有。2019年7月,法院开具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定于2019年8月1日的开庭传票。被申请人因缴纳诉讼费困难与律师联系,但律师让被申请人到镇政府办公室、信访办询问如何开具证明以免交诉讼费。被申请人后致电承办法官咨询。随后被申请人经法官释明,主动放弃诉讼。同年7月15日,法院因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预缴诉讼费,故作出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仅支付5,000元律师费用,剩余15,000元未付。 

      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

      本案是《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关于剩余律师费是否应当支付所引发的纠纷,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本案焦点如下: 

      1.本案申请人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第二阶段律师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就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申请人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根据《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及承办律师在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因家庭内部为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分配发生纠纷,申请人接受代理后,向法院递交第一份诉状将公公、婆婆作为被告,列被申请人的丈夫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该户拆迁安置三套房屋中的两套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所有,并分割拆迁企业补偿款。该诉状从当事人设立及对应的诉讼请求,均不符合法理,被法院退回。随后申请人又撰写诉状将公公、婆婆、丈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及按照丈夫在拆迁企业拥有股份所得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归被申请人所有。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产。期间被申请人与其丈夫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存在,故该诉请依然存在较大风险。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作为从事法律专业执业人员,依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职责并非仅限于收集证据,向法院递交诉状,而应当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均作了相关规定,并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而本案申请人并未依法为被申请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递交。 

      综上,申请人主张其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难以成立,仲裁庭不予采纳。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第二阶段律师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于签约当日支付5,000元,于一审开庭前支付15,000元,于胜诉之后另外支付10,000元。庭审中申请人认为开庭前是指开庭传票确定的2019年8月1日前,并在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中将支付违约金起算日定为2019年8月1日。被申请人认为开庭前系指开庭当日即2019年8月1日。对此,仲裁庭认为,按照约定第二笔律师费应当在2019年8月1日开庭前当天支付,双方之所以约定在开庭之前支付律师费,也就是让律师为开庭而取得相应报酬。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因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并声称被法官告知因被申请人未离婚,没有办法分割共有房产,打这场官司没有意义情况的下,其基于各种考虑不再继续诉讼以扩大无谓的付出,以致未在规定期限支付诉讼费,该案也于2019年7月15日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此,该案并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申请人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续律师费及违约金,依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 

      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支持程度,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结语和建议

      《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及承办律师在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作为从事法律专业执业人员应当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八项规定:“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二十八)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近年来在民商事、证券业律师服务领域,勤勉尽责义务备受重视并成为案件的争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一审判令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在证券法律业务中更为普遍,比如在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因遗失重要证据、泄露商业秘密、超越代理权限等,引发行政处罚与诉讼的现象频发。证监会在近年来也逐步加大对证券律师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先后以未勤勉尽责为由对部分证券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律师往往会同时处理多项法律事务,同时为多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为当事人利益而全力以赴”的勤勉义务客观上要求律师要提高律师执业的工作效率。工作效率的提高无论是对于律师本身,还是委托人,都能产生直接的效益,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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