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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就申请人某传媒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某某经纪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 2024-12-27 17:38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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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9日,传媒公司(甲方)与上某某(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合作范围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和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以及甲方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所参与的项目和各项收益行使独家经纪代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合同第3.4.2条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独家经纪管理人,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第3.4.3条约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同为独家排他合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同合作范围项下所涉及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第5.3.15条约定,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第5.3.16条约定,乙方必须保障每月直播时长达到合同约定;第7.2条约定,合作期间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N+1月结算N月的数据;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除应退回签约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签约费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如发生乙方跳槽与其他公司或平台合作,按乙方与第三方合作期间总收益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此外,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权利所垫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下列行为属于违约:12.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表演;12.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播、断播,或者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该合同附件1《艺人经纪账号与报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在某直播平台的直播号/房间号是XXX,艺名为XXX,直播品类是XXX。第二条约定,合同期内,甲方承诺分2期支付乙方签约金40000元,其中一个月为一期,第一期20000元,第二期为20000元;若直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且不限于直播时间),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或取消当月签约金;第4.2条约定,乙方保证连续直播5个小时以上,视为一个有效天数(每天只计一个有效天数),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为25天以上,视为一个有效月;且自签约之日起,若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停播的,须向甲方请假,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播;若乙方当月有效直播时长及天数未能满足合同约定,则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期限,依次类推;同时当月签约金甲方有权按比例扣除。 

      传媒公司称其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赵某某浦发银行账户向上某某支付首期签约金20000元,但2019年12月7日上某某跳槽到其他平台,跳槽后获得的收益根据七日贡献榜直播收益折算现金暂计2000元,并提供上某某在其他直播平台截图3页及光盘1张(内含直播视频1段)予以佐证。传媒公司为办理传媒公司与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7000元。传媒公司请求上某某退还签约保底费20000元、支付保底费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即200000元、支付与第三方合作期间总收益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暂计20000元、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000元。上某某认为早在2019年11月29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案合同,上某某按照传媒公司指示将签约金20000元退还给传媒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即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但由于传媒公司一直变卦,对违约赔偿金数额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故而有本案纠纷。

    争议焦

      1、《艺人经纪合同》是否解除; 

      2、上某某是否应当向传媒公司返还保底费、支付违约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上某某称双方合同已协商解除,传媒公司予以否认,上某某提供的其向微信名称为“大叔”退还签约金的微信截屏不能足以证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事实,故对上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传媒公司提供的上某某在其指定平台主播截图及在其他直播平台截图及光盘(内含直播视频),能够证明上某某2019年11月直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且2019年12月存在在传媒公司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上某某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且未经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虽双方合同及附件均未约定“签约保底费”,只有“签约金”,但结合传媒公司当庭说明及其向上某某银行转款回单等合同履行情况,传媒公司并未向上某某支付过除“签约金”之外的费用,其要求退还的,只能是其已支付的“签约金”,并且要求退还的款项金额与其支付给上某某的“签约金”金额一致,故传媒公司解释该项仲裁请求中“签约保底费”实为“签约金”符合客观逻辑,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上某某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且未经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故传媒公司要求上某某退回签约费20000元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上某某未经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上某某在传媒公司平台直播1个月,传媒公司支付了第一个月签约金20000元,因仲裁庭已认定传媒公司主张的保底费实为签约金,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赔偿金额为200000元,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因上某某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酌情认定违约金20000元为宜,超出部分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传媒公司以上某某在其他平台七日贡献榜直播收益自行折算现金2000元,该折算方法无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则依据,亦不能证明该方法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因此,传媒公司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上某某与第三方合作期间总收益,故仲裁庭对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赔偿金20000元不予支持。 

      律师费系因上某某的违约行为而使传媒公司支付的必要费用,且此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属于传媒公司实际损失范围,上某某依法应予以赔偿,故对于传媒公司主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上某某在与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后,在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直播时长情况下,又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领取收益。上某某在开庭时虽称其与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但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此上某某承担了返还签约金并向传媒公司支付了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如上某某在前期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直播时长时,与传媒公司进行协商或依据合同条款向传媒公司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是可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但上某某采取了置之不理的处理方式,也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 

      签订经纪合同时拿到一份经纪合同先要看年限。很多经纪合同的年限非常长,10年的合同属于极限长度,一般来说以8年为多。除了看具体的时间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有优先续约的条款和优先续约的条件。如果有约定经纪期限内收益达必须续签,或经纪公司完成某任务后就必须续签的条款,需要考虑是否接受了。另外经纪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拿到一份经纪合约时,对里面表述的经纪范围需要认真查看,对可能超出此次合作范围的内容不予接受。最后还要注意违约金数额。在审查经纪合同时,艺人可以结合甲方的权利义务争取到艺人的单方解除权。同时,除了解约的违约责任条款外,还有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情形,也需要进行约定,比如艺人不出席经纪公司安排的活动,或者擅自接洽活动,都可以约定违约条款,约束的艺人的违约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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