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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就申请人某园林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 2024-12-25 10:10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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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XX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了XX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室外附属工程。被申请人(发包人)与申请人(承包人)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XX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室外附属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标准厂房室外道路与停车场、绿化、给排水等。合同工期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考虑本项工程二期标准厂房可能影响本项目施工进度,双方同意中途休工,互不追责,工期顺延。签约合同价7954513.58元,结算价款以财政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12.4.1付款周期:按4:3:3比例付款,一期标准厂房招标范围内工程完工后付实际工程量的40%,二期标准厂房招标范围内工程完工后付实际工程量的40%,工程竣工验收付30%,剩余30%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根据审计结论一次性付清。19.4解决争议方式之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按照(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5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4月16日,XX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案涉项目出具结算评审审查表,工程结算总额为9228638.14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696.76万元,欠付2261038.14元。被申请人因财政拨款等原因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遂酿成纠纷,申请人提起仲裁。

    争议焦

      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款金额?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XX市政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XX园林公司剩余工程款2261038.14元。

      二、驳回申请人XX园林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用27000元,由申请人承担500元,被申请人承担26500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时,将仲裁费用26500元一并给付申请人。

    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拖欠。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施工建设,该工程2018年5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4月16日完成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9228638.14元,按照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结论一年内付清所有款项。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2261038.14元。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67038.14元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261038.14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发包人而言,如果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牵涉到工程施工范围、价款、质量、工期等内容的,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保持一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更加重视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同时要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施工单位出现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避免增加发包人的风险。对承包人而言,对于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进行签证,签证单要规范,要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移送时要保留证据。工程结算后,发包人要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产生逾期付款的利息。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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