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力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约定:本工程为10KV高压外线引入电源及1OKV高压内配安装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负责办理商住小区与电业局的全部供用电手续(包括小区电力规划、供用电报建进窗、做好各项验收资料并办理好与供电部门的上户及移交手续完成。供用电现场查勘、供用电施工图设计及审查、10KV高压外线电源引入10KV高压变电间内配安装 调试、检测、验收和送电以及所需费用等一切工作。(但不包括预存电费)即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及相关(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的二次灌浆等)土建工程,包与电力主管部门协调、包验收、包送电、包费用等全过程(交钥匙工程)。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及相关约定规定:1、商住小区供电工程用电方案与手续,商住小区10KV电力安装工程外线施工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开工通知书后45天内完成送电。3、10KV高压供电外线引入电源至配电间安装工程施上,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开工通知书后45天内完成。4、可以安装的小区分户表安装根据建设方施工进度完成。5、全部安装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确保本工程必须在l5天内通过验收并送电至用户正常运行。合同还约定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施工、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4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补充合同》。被申请人对合同中主体变更事项及项目范围调整不持任何形式的异议,现双方协议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并严格按调整内容执行。2014年4月20日,益阳供电分公司设计会审会议纪要,认定申请人项目图纸审查不合格。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在三湘都市报公告《解除合同通知书》,自即日起解除我方同贵公司在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2014年4月1日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贵公司应由此向我公司承担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强弱电工程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期间,强弱电工程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一、请求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电力工程安装施工补充合同》;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2579105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后,多次修改供电方案,多次与供电局协商;2、履行合同中虽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是供应商的犯罪行为导致,且供应商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事后,被申请人已经更换电缆;3、被申请人履行了施工合同大部分义务,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小部分义务未完成。因此,解除合同是没有理由的,返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应支持。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和《电力工程安装施工补充合同》;2、请求依法裁决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施工补充合同》中“二、特别约定”的约定无效;3、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中请人支付保证金50万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859145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利息255万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425000元。
申请人辩称:1、原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是全包干的承包合同;2、反申请人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存在合同第三人,反申请人可单独进行施工;3、反申请人承包的工程项目至合同解除之日,其施工图均未得到电力局的认可;4、反申请人至今未整改劣质电缆,未更换电表;5、50万元保证金在《电力工程安装施工补充合同》里已经明确如何返还,且已实际返还。反请求事项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反请求。
争议焦点
一、关于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效力;二、关于合同和补充合同的解除问题;三、关于申请人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四、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五、关于50万元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六、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七、关于部分电缆质量不合格,其价款是否减少造价的问题;八、关于高压配电柜应否计算造价的问题;九、关于成套户表配电箱应否计算造价的问题;十、关于工程款返还数额的问题;十一、关于申请人提出支付违约金仲裁本请求以及被申请人提出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仲裁反请求问题。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合同》,及《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自2014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1760000元,减去工程造价款951004.05万元,实际返还808995.9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结语和建议
这是一件电力设备安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的履行有其特殊性。设计方案须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设计会审通过。本案由于设计图纸审查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部分履行,案件处理结果就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三方共同选定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对强弱电工程公司已经实际施工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造价鉴定。仲裁委依法委托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进行造价鉴定。因不能提供施工图纸,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不能进行造价鉴定。
三方再次共同选定益阳精工司法鉴定中心对电力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益阳精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造价鉴定。益阳精工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同时,还就下列事项请益阳仲裁委员会根据证据情况确定是否增减造价。:①电缆安装是根据现场测量工程量和市场价格情况计算的,建设单位提出有部分电缆质量不合格;②高压配电柜是按照送达工地的数量、规格、品种和市场价计算的;③成套户表配电箱是合同中包含的内容,建设单位认为是其他单位施工的;④设计合同中委托人和签字盖章不一致,提供的图纸无有关单位签字盖章。
造价鉴定作出,对案件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庭就上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评判。
案件的结案,我们体会到,特殊种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要及时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待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履行,可以避免工程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