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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就申请人白某对被申请人梁某投资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案
  • 2024-10-15 16:00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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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梁某是案外人A公司的一个兼职业务员,在梁某的推荐下,申请人白某于2017年6月13日与A公司签订《阳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约定白某出资6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黑土1号项目,白某按合同约定向阳光投资管理中心的账户转账6万元。同日,白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人白某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交由受托方(A公司)代为持有,代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代持的预期收益为年化12%。依据《回/收购协议》约定,乙方回/收购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2017年7月21日,白某与A公司签订《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约定白某出资1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黑土2号项目。同日,白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人白某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交由受托方(A公司)代为持有,代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代持的预期收益为年化12%。2017年7月22日,白某即向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账户转账10万元。2017年底,白某及其他与白某情况类似的投资人向A公司催要投资款项,但A公司无法给付。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于2018年1月9日与梁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梁某向何某出借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八个月,并约定以甲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但并未实际办理抵押登记。当日何某出具收到借款300万元的收条。在与梁某签订完毕《借款合同》后,A公司委托梁某出面解决其与包括白某在内的投资人的钱款问题,故2018年1月9日,白某与被申请人梁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6万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为保证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将甲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用作抵押。同日,白某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梁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梁某作为办理他项权利(甲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受托人有权变卖抵押财产返还委托人白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逾期后,白某于2020年12月10日向梁某催讨借款未果。白某以梁某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返还借款16万元。

      争议焦

      白某与梁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驳回白某的仲裁请求。

      关法律法规解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6万元借款金额是白某与A公司约定投资入伙至合伙企业,A公司代持其投资份额,代持预期收益为年化12%或13%,代持期限届至由A公司回购投资份额,白某共计将16万元作为投资款交由A公司代持。且白某与梁某共同确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梁某代A公司解决投资款事宜,并非双方借贷的真意表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白某与梁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未生效。此外,本案审理中根据白某举示的证据也不能确认梁某有为A公司承债的意思。因此,白某要求梁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本案来看,白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白某在A公司的投资款问题,双方之间并无确实的借贷意思。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影响借贷案件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或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责令主张借款事实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问题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就本案而言,白某在申请仲裁时仅提供其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梁某在庭审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中否认其与白某存在实际借贷关系,仲裁庭在庭审前即责令白某对借贷事实补充提交证据,庭审中也重点针对16万元借款本金的来源、交付进行审查,最终双方确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并未实际交付。

      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因民间借贷有利于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出借人可以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可以便利生活、发展生产,所以十分常见和普遍。普通群众在与他人之间发生如投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纠纷时,双方为追求方便可能会直接以签订《借款合同》或是借据、欠条的形式,简单地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借贷的方式表现。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或仲裁庭会从借贷关系所涉及的钱款来源、款项交付等各方面入手去厘清法律关系,而当事人如果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继续主张权利,有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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