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627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1月11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瑞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案涉《市政道路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涉《市政道路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三项工程分别为沙颖河堤防及护岸工程、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且约定不得对案涉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因案涉道路工程是三项工程之一,属于单项工程,东方园林公司将该道路单项工程以分包的名义整体转给瑞鑫公司施工,实际构成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案涉《市政道路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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