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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法律自有温度,冷暖皆是人生
  • 2024-01-16 17:45
  • 来源:肖泽君(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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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者按

      每一件案子,都装着当事人的冷暖人生,也装着仲裁人的信仰和坚持。在唇枪舌剑的辩论中,在暗流涌动的博弈中,在剑拔弩张到春风化雨、握手言和的过程中,总有那么一些故事,能带给我们一些感动。它们不那么跌宕精彩,却一样触动人心。

      仲裁人的心里,有公平与正义,更有良善和温情。

      仲裁人的工作,平凡而伟大。他们用心血和汗水,追逐和捍卫着心中的法治信仰,让法治的天平永不倾斜。

      仲裁庭上,人性百态。汕头仲裁委特开辟【办案手记】专栏,带您“零距离”看看办案中的那些事,抵达仲裁员和秘书人员的内心深处,体会办案百味,收获一些关于人生、关于人性、关于司法、关于未来的思考。


    作者:肖泽君(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

      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人生的十字路口,牵动着当事人的命运。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但法律并非冰冷的机器,司法工作不仅有法理、还有人情。遵守司法程序的人,法律会报之以春风般的关怀;轻视司法程序的人,法律必还之以秋风般的肃杀。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不仅是应尽的义务,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2023年10月,我入职汕头仲裁委员会,成为一名办案秘书。两个多月来,每一天都非常充实,学习到很多东西。其中,我经办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我感想尤为深刻。该案件组庭后,确定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我制作开庭通知书后向双方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邮寄送达,邮单信息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10月27日签收开庭通知书。2023年11月13日上午11时,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来电称:自己在桂林出差,没办法在14日9时准时出庭,要求延期开庭。因离开庭时间只有半个工作日,此时决定延期开庭不符合规定,也对其他参与方不公平。因此,我明确告知代理律师,开庭通知书已于2023年10月27日送达,按照仲裁规则,请其务必合理安排行程并准时到庭。

      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仲裁员及被申请人准时到庭,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我联系该代理律师了解情况,该代理律师称自己还在动车上,10时18分左右才抵达汕头。仲裁庭将申请方的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并询问其意见,被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申请方的延期开庭要求,希望仲裁庭按仲裁规则处理。仲裁庭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一直与被申请人积极沟通,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调解的机会,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但遗憾的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态度蛮横,没有珍惜这一机会。该代理律师于11时24分才到达仲裁委,进入庭室后,仲裁庭告知其已经迟到两个多小时,且迟到的理由并非正当理由,依据仲裁规则应视为撤回仲裁请求,并当庭制作告知笔录。不料该代理律师态度更加蛮横,不愿反思自身的问题,无视仲裁庭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反而指责办案秘书没有告知其开庭时间,并谴责仲裁庭安排的开庭时间不够“人性化”等等。尽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态度恶劣,仲裁庭仍希望通过调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然而,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消极对待,既反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又无法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并且,在协商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对案情不熟悉、不了解的事实。

      根据我委《仲裁规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一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按照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在2023年11月12前提出延期申请,其在13日上午11时提出延期申请已超过规则规定的期限。再者,申请人代理律师提出的延期开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开庭通知书早在2023年10月27日送达,其应当知悉开庭的具体时间,并应为准时出庭做好准备,所谓的“没注意到是上午”完全是为自身过错推脱的借口,而不是正当理由。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作出本案“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


      这一案件的处理给我上了生动且深刻的一课。仲裁案件的审理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二者缺一不可。作为仲裁办案秘书,专业性与原则性同样重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坚决维护法律和仲裁规则的权威。

      同时,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纠纷的及时解决,有赖于仲裁庭、当事人及代理人、仲裁秘书的共同配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勤勉尽责程度,往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不尽相同,作为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应事先熟悉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准确把握各个仲裁程序的时间节点,提前研究案情,准备答辩意见及调解方案。如果遇到突发情况确实无法准时到庭,也应以诚恳协商的态度,尽量争取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或者以调解方式争取妥善化解纠纷。不反躬自省而是一味地推卸责任,不仅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作为律师的职业素养也会受到到质疑。

      仲裁有温度,也有刚性。本案中,在当事人未准时到庭且出言不逊的情况下,仲裁庭本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视为撤回”,但仍从妥善化解纠纷的立场出发,以极大的耐心争取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也让我深深地感到仲裁人“解民忧、办实事、促和谐”的初心和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决心。以后的秘书工作中,我也会将这份初心和信念谨记在心。

      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法治社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明理、守法是全体公民的必修课,和谐社会和公平正义,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尚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的每一个举动背后更早已标注好法律后果。子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只有尊重规则、明辨是非,才能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法律如此,人生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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