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辖终15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3年6月25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三:嘉兴维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对外建设集团认为宏帆海悦地产违约致其无法实现获取工程款的合同目的,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并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停工损失等诉讼请求,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级别管辖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对外建设集团起诉上诉人的理由为要求其作为宏帆海悦地产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上诉人认为其不是合同主体的理由对本案管辖并不产生影响,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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