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肖泽君(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
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但仲裁的优势远不止于此,其优势更体现在调解中。仲裁调解贯穿整个仲裁程序,可以有效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更能切实化解矛盾,将再次发生纠纷的可能降至最低。如果当事人把仲裁当作一场对决,忽视调解的重要性,导致双方损失扩大、甚至两败俱伤,则失去了仲裁调解的意义。
近期,汕头仲裁委受理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预付19万元,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因收费等问题发生矛盾,李某向汕头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工程款11万元。装修公司答辩称房产已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大概9万元,且李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4万元,只能返还6万元。双方在仲裁中就应返还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执。尽管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但因前期积怨已深,双方互不信任,对案涉工程量各执一词,李某甚至在气恼之下向仲裁委提出鉴定申请,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虽然双方当事人“火药味”十足,但汕头仲裁委从不轻言放弃,只要双方当事人尚有调解意愿,就会迎难而上、创造调解的可能。在本案中,仲裁庭寻找到两个调解突破口。第一次突破发生在案件组庭前,考虑到缺乏信任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重要原因,仲裁庭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耐心劝说,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确认装修项目,成功将双方主张的应返还款项差距从5万元缩小到2万元。遗憾的是,双方矛盾尚存,均不愿再作退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但汕头仲裁委继续努力争取,案件组庭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开展第二次调解,案件也迎来第二次突破。仲裁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劝说当事人。针对李某对装修公司的不信任、抵触情绪,仲裁员对李某表示理解,同时劝说其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装修公司已有的投入成本确实存在;二、李某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也有违约风险;三、如调解不成进入鉴定程序,将大大增加仲裁成本,致使李某进一步扩大损失。面对装修公司坚持自身主张的工程量不肯退让,仲裁员对装修公司的投入成本表示认可,同时也劝说其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中存在多加多算的问题,如继续推进程序,其主张金额也有无法得到实现的风险;二、如调解不成,鉴定程序将增加装修公司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三、若双方矛盾激化,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会对装修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汕头仲裁委的不懈努力下,李某打消了继续鉴定的念头,装修公司也愿意做出让步,双方在仲裁员的建议下,主动缩小最后一点金额差距,当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解协议,纠纷也得以圆满化解。
汕头仲裁委坚持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工作理念,将调解贯彻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员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沉浸式”沟通,精准把握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既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也引导双方放下成见、换位思考,最终握手言和。仲裁庭的调解工作有技巧、有温度,不仅突显仲裁兼具公正与效率的优势,更用真诚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一揽子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