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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 | 委托律师追薪却拒付费用
  • 2023-02-13 15:49
  •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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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仲裁委裁决应当支付,可酌情减少

    作者:宋健,汕头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近期,汕头仲裁委处理了一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该案是因被欠薪工人委托律所代为追偿工资后拒付律师费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通过公正裁决,保障了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诚信。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与王某、许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律所指派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活动,追索相应劳动报酬,王某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许某对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代理律师先后向劳动监察、法院、劳动仲裁等部门反映问题并采取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等实际行动,最终通过劳动仲裁方式为王某讨回工资。王某在拿到工资后,自行与律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律所不是以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为其讨回工资为由拒付律师费。律所多次催讨未果,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相应律师费并由许某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从本案合同文意和《授权委托书》的表述看,委托范围虽然限于诉讼代理,但双方已通过一系列的行为变更了委托授权的范围。律所按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通过劳动仲裁为王某追回欠薪,已完成了委托任务。王某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双方约定、恪守己方承诺、履行相应的付费义务。王某拿到工资后,自行解除授权委托,但实际上委托代理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此时解除授权委托已失去法律意义。故此,王某应向律所支付律师费。 


      但是,鉴于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知悉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却在合同中约定“通过诉讼方式代理”,导致代理事项变更,王某认为律所在代理追索欠薪过程中并未发挥预期作用,从而产生本案争议,律所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酌情减少王某30%的律师服务费用。同时,许某对上述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仲裁庭通过详细的说理和严谨的论证,紧扣证据,分清责任,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有力维护了社会诚信,实现了仲裁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宋健)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汕头日报(2023年02月13日 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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