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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一宗涉疫情租赁案
  • 2020-11-16 16:5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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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受理一宗由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仲裁委的耐心调解后,双方从最初的对簿公堂到最后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汕头市某教育公司于2019年3月向汕头市某机构承租一层写字楼,用于举办教育培训场地,租期三年,承租方按季度支付租金,双方并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今年2月,因疫情防控原因,文化公司暂停线下培训活动,无法正常营业,于是向业主提出要求免除疫情期间的房租,而业主只同意减少部分租金。文化公司为此书面通知业主自2020年3月1日起解除租赁合同,而业主则复函要求文化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业主遂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付还拖欠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文化公司则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要求业主退还履约保证金,返还室内财物。

      汕头仲裁委员会受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考虑到双方之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因疫情的客观原因才导致双方引发矛盾,现阶段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各行各业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双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对彼此而言也能实现共赢。如果双方在纠纷期间任由房屋保留空置现状,势必造成更大损失。于是仲裁秘书决定先电话联系双方,询问双方在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

      经征得双方同意,仲裁委在仲裁庭组成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磋商。文化公司坚持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而业主则坚持要收取被欠的租金,文化公司对室内恢复原状才同意解除合同。办案人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引导双方按争议焦点进行沟通,并适时地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双方的对立态度渐渐缓和,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双方对租金与场地交接仍存在较大分歧。办案人员结合现有处理涉疫情案件的司法精神,向双方解释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因疫情原因,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培训活动在其时按要求暂停,面对没有学生上课,部分家长退费,还要负担场地租金,承租方确实处境艰难。另一方面,业主也有相应的租金损失,承租方如对特定装饰物、空调等设备全部拆除,可能物非所值,造成双方较大的经济损失。疫情期间,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谅。

      在仲裁委的多轮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业主同意配合文化公司搬离,文化公司同意将已安装的特定装饰物与空调等设备交由业主使用,由业主大幅减收所拖欠租金。双方在顺利履行和解协议后,分别向仲裁委撤回仲裁请求与仲裁反请求,双方的争议最后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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