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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89919G/2026-0044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9-20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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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等精神,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市医保局起草拟定了《关于公布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可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并备注“网上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0日-2026年9月29日

  联系方式:0754-81888755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北附楼3层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电子邮箱:ybjzck1@126.com

  邮政编码:515041

  附件:1.关于公布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附件1

关于公布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1.9)。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11)。

  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3项、药学类20项、病理类124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58项、眼科类391项、颌面外科类85项、血管淋巴类215项、骨骼肌肉系统类526项、物理治疗类92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12)。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10%拉开级差,其中,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通用型价格项目不区分级差。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

  制定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1-1.9)。

  用直接眼底镜开展的眼底镜检查按该项目的15%收费。

  调整外照射治疗(光子线-调强)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10)

  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1 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2  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3  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4  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5  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6  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7  血管淋巴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8 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9 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表.xlsx

  附件1.10外照射治疗(光子线-调强)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拟调整价格表.xlsx

  附件1.11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xlsx

  附件1.12  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7月21日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制定了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上述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于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

  此外,前期我市已落地实施了30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根据监测数据,个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量及收费总金额变化较大,为避免出现不可控风险,适当回调个别项目价格。

  二、政策依据

  (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

  (六)《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汕医保〔2025〕3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3项、药学类20项、病理类124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58项、眼科类391项、颌面外科类85项、血管淋巴类215项、骨骼肌肉系统类526项、物理治疗类92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10%拉开级差,其中,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通用型价格项目不区分级差。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用直接眼底镜开展的眼底镜检查按该项目的15%收费。调整外照射治疗(光子线-调强)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主要工作

  (一)成本测算。结合工作部署,于2025年4月、2026年7月开始分批次选取我市临床有开展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作为调查样本医院,开展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

  (二)成本调查。2026年4月至2026年5月选取我市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成本开展情况调查工作,为一般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奠定基础。

  (三)专家论证。结合前期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周边地市拟定价情况,市医保局草拟了《汕头市一般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讨论表(专家论证稿)》,并根据前期我市已落地实施了30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监测数据草拟了《外照射治疗(光子线-调强)等医疗服务项目拟调整价格表(专家论证稿)》,于2026年9月18日开展2场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次专家论证会,经反复论证,专家组全体成员对我市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形成一致意见,并对政策调整开展了风险评估。

  经评估,根据省相关规定、样本医院的成本测算和参考周边地市拟定价格,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对一般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此次,我市一般治疗类等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拟定价,均在省的最高限价内,下浮比例以5-12%为主,最高降幅达50%。调价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调价总量可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合理,对大部分群众没有显著影响,风险可能性较小,属于可控范围。

  此次定价紧扣我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区域医疗高地功能定位,坚持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对设备物耗占比高的项目加大降价力度,适当提升技术劳务占比较高项目,如颌面外科骨折固定、骨盆骨折内固定、四肢骨折内固定、静脉支架置入、血管保护装置置入及取出等三、四级手术;明确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通用型价格项目不区分级差,推动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区域内价格趋同,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积极性和运行活力,促进汕潮揭都市圈医疗卫生一体化和分级诊疗;与我市前期落地多批立项指南、价格规范治理有升有降调整形成组合效应,推动形成“降价腾空间、调价优结构”的良性循环,巩固汕头作为粤东医疗高地的功能地位,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下浮比例。结合我市既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工作,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在省医保局公布的基准价上下浮5-10%。此次省医保局公布的是全省最高限价,参照既往,同时结合具体批次,大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省医保局公布的全省最高限价上下浮5-12%后拟定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个别项目因现行价格比省局最高限价相差较大,经反复测算论证,相关项目适当增大下浮比例。经了解,周边地市拟下浮比例在5%-15%之间。

  (二)关于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196号)等文件,我市自2017年7月1日起落实6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故参照既往,我市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

  (三)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级差。根据汕府办文[2007]2-079号及《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10%的标准拉开差距。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6〕12号)文件精神,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通用型价格项目不区分级差,执行同城同价政策。由于级差调整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收入影响较大,暂不开展其他通过调整级差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工作,如合理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一、二级手术级差、适当拉大三、四级手术级差。后续视省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再行开展。

  (四)关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事项。除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适当调升扶持药学发展外(开展量较少),其余项目均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