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MB2C89919G/2024-00428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08-20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2024〕128号
2024-08-20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采购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其中人工关节类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骨科创伤类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

  三、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综合考量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人工关节类耗材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骨科创伤类原则上各医疗机构的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四、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相关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今年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2号)

  附件1.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docx

  附件2.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附件3.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接续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4.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