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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89919G/2024-0041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8-09
名称: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号: 汕医保〔2024〕124号 发布日期: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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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落地实施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强化对重点关注价格项目备案资料的分析,关注患者的成本获益,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比价工作,防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其中,区(县)辖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抄送属地区(县)医保分局备案),同时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书面备案资料中应体现是否已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填报价格等信息)。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