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MB2C89919G/2023-00571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11-01
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年度统筹基金及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2023-11-01

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年度统筹基金及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年度统筹基金及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2024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60000元。

  城镇职工连续参保缴费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0元。

  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0元。

  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00元。

  二、2024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855元,退休职工每人每年2226元,统筹基金每月支付普通门诊待遇不超过300元。

  城乡居民每人每年490元,统筹基金每月支付普通门诊待遇不超过100元。

  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上述限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