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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89919G/2023-0041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8-03
名称: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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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4  浏览次数:-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调整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66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办法》的印发,确保了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的延续性,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保险权益。

  二、《办法》调整及优化主要内容

  一是将参保人在异地因急诊、抢救住院就医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了20个百分点。

  二是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优化分段支付有关政策,适当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调整前后对照表如下:


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政策优化前后对照简表

调整前

分段
情况

起付线至
20万元以内

20万元以上

——

报销
比例

60%

70%

——

调整后

分段
情况

起付线至
10万元以内

超过10万元
至20万元以内

20万元以上

报销
比例

60%

70%

75%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