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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89919G/2023-0021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4-25
名称: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医保〔2023〕59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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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不足一年的,与上一采购年合并为1次签订。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按采购文件要求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四、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属地医保部门,各区(县)医保分局收到相关情况后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3年1月将2023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文件精神,四川联采办和省药品交易中心将动态公布最新形成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基础信息表及牙冠专项挂网价格等信息,后续省医保局将及时推送给各采购平台,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在各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七、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3号)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汇总表.xlsx

  附件2: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采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汇总表.xls

  附件3: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基础信息表.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抄送: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