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自2023年3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请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市顺利落地,为广大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提供便利。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自2023年3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请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市顺利落地,为广大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提供便利。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