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做好由河南牵头的十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江西牵头的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重点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确保上述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上述两批省际联盟首年采购周期均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其中河南十四省联盟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江西四省联盟集采如1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1年;2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以及备货等工作,确保两批省际联盟集采工作于2022年11月10日在汕头落地实施。有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2022年度集采预拨付医保基金已于2022年7月底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请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属地医保部门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pdf(粤医保发〔2022〕29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