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MB2C89919G/2022-00197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05-24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2022〕83号
2022-05-27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分局,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及时将协议采购量下达给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本次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含企业自愿下调后的价格,下同)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同时按照购销合

  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医保基金预付按汕医保〔2021〕159号文执行。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和货款结算。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1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