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行政执法办法》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21年8月20日,经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实施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严格规范涉企检查。2025年2月2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要求完善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2025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 号),要求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提升精准检查水平。《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为使《暂行办法》与相关要求保持一致,结合三年的实践检验,应急管理厅对《暂行办法》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内容
《行政执法办法》在2021年8月20日印发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按照紧扣核心主题、统一逻辑结构、精简准确表述的原则,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是删除了《暂行办法》原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上述内容精简整合至相关条款。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因与最新的文件规定及要求不相符。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删除的部分与规范事项“分级分类”关联度较弱,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精准性。
二是新增了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多层级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属地监管职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调整了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按最新的文件要求及现行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和表述。
三、修订后的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行政执法办法》紧扣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级的核心主题,分为五个章共22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了《行政执法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名词解读、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详细罗列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同时,新增第七条,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的一个依据。
第三章为行政执法分级,对应急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的执法管辖权限予以分级,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执法工作进行了详细列明。同时对三级执法管辖权限中的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进行了规定,确保精准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章为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对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及临时性检查、检查频次、属地监管职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对实施日期、有效期及办法解释权进行了规定。
政策原文:《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