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汕头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相关解读文件请点击前往:https://www.shantou.gov.cn/stsyjglj/gkmlpt/content/1/1931/post_1931948.html#3590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3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7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备注: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3、《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