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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及时有效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服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信访工作条例》。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  

(二)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办理群众来信、来邮,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流程、规范及群众信访指南;  

(四)信访工作动态信息;  

(五)经信访人同意,适合公开的信访案例;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汕头市信访局是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联系电话:0754-88274241  (传真:0754-88279612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号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时,下午1430分至1730分  

网址:http://www.shantou.gov.cn/xf/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汕头市信访局互联网网站公开。此外还采取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  

2. 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3. 通过汕头市人民来访接待厅(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新兴路5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公开;  

4. 通过印发纸质文本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 提出申请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在“汕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shantou.gov.cn/)提交。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真实记载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发生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汕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汕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38/choice)。  

3. 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将进行登记,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4. 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5. 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政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